國稅發[2004]144號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7 16:33:3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財政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財政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編制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關于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號)和中央編辦、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核定車輛購置稅人員編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2號)等文件精神,做好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費改革人員、財產和業務劃轉移交等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車購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稅費關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車購稅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是這項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車購稅征收工作順利運行的組織保證和物質基礎。各級國稅、交通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顧全大局,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做到人員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亂。

  二、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車購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作用。要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周密、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經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要嚴肅紀律,嚴格按照下達的編制和公務員錄用計劃接收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機亂開口子和擴大劃轉人員基數。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職級待遇和辦理人員調入工作。要嚴格按規定管理使用各項資產和經費,不得隱匿經費及其他資金來源和轉讓、轉借、調換及私分國有資產,不得將不屬于本期的支出提前列支或提高開支標準,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濫發補貼、獎金和實物。要加強對車購稅費業務資料、帳務、各項資產的監管,防止車購稅資料和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發生。對違反規定失職、瀆職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黨紀政紀及刑事責任。

  三、大力協同,保證征收。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主動,協調配合,確保改革期間的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不間斷。在停止代征業務前,車購稅征收工作仍由交通部門負責,在停止代征業務后,車購稅征收工作由國稅部門負責。在停止代征前的一定時間內,經交通、國稅部門協商同意,省領導小組批準,各地國稅部門可向車購稅代征部門派出臨時工作人員協助工作,以確保車購稅稽征工作的正常進行。因特殊情況確需停征的,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且需經省領導小組批準,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電子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

  各省車購稅費改革人員劃轉錄用接收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車購稅代征同時停止。此前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按現行規定執行;2005年1月1日起,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人事部、財政部和中央編辦反映。

  附件:《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方案》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

  人事部財政部中央編辦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

  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方案

  為做好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費改革人員、財產和業務劃轉移交等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等部門關于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號),中央編辦、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核定車輛購置稅人員編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2號),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財政部、中央編辦、人事部《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13號,以下簡稱五部委聯合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人事部、交通部《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車購稅費改革的決策部署為依據,堅持精簡效能、統一規范、公開平等、積極穩妥、實事求是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兼顧,確保各類人員合理安置,確保相關財產、業務資料移交清楚,確保車購稅費改革工作順利完成。

  二、機構設置與人員編制

  機構設置。車購稅征收機構暫按原有模式設置,新的機構模式待車購稅征收工作運轉一段時間后,視實際情況研究確定。車購稅征收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能配置要嚴格按照機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人員編制。車購稅人員編制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劃轉和錄用的國家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接收的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各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要根據本省工作實際和地區差異,結合考試成績,以市(地)為單位核定分配車購稅人員編制。在按比例核定編制時,如出現小數位,可酌情確定入舍辦法,但不能突破核定下達的總編制數。禁止行政、事業編制混用以及超編錄用。

  三、各類人員的劃轉接收

  (一)國家公務員。由各省車購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稅辦公室)對屬于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干部進行審核,確定擬劃轉人員名單,并公示七天。公示期內對有異議的人員,進行限期一周的核查。經核查確有問題的,由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報各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由國稅系統接收。

  (二)離退休人員。按照國辦發〔2002〕4號和五部委聯合通知及2004年9月9日中央編辦主持召開協調會紀要精神的規定,凡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200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權限審批并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2002年7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并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省交通部門按管理權限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編制好《移交離退休人員名冊》后,由國稅局系統接收。

 ?。ㄈ┦聵I單位干部和職工。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的錄用接收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核定編制數額。根據中央編辦發〔2003〕12號文下達的編制數額,各省以市(地)為單位,分別按照各地車購稅原有事業干部人數的80%和工人人數的20%核定各市(地)錄用接收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的編制數額。

  2.公布考試成績。各省接到車購稅人員錄用考試成績后,由各省車購稅辦公室按照國稅發〔2002〕114號文件規定對符合加分條件的人員進行加分,確定最終成績(筆試成績+加分成績)。根據錄用計劃及成績情況,以市(地)為單位劃定合格分數線,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批準,按事業干部和職工分別排序后,公布筆試成績和加分成績。事業編制干部筆試成績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60%、《國家稅收基礎知識》占40%的比例組成。

  3.初步確定擬錄用接收人選。在下達的錄用計劃內,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以市(地)為單位,分別按照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考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擬錄用接收人員名單。分數相同的,依次按照從事車購稅工作時間、參加工作年限、學歷、職務、近三年考核優秀進行排序。

  4.審核檔案。各省交通部門編制《移交人員檔案清冊》,由省級稅務部門對擬錄用接收人員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全的,由交通部門補齊。檔案審查完畢后,由省級稅務、交通部門在審核清單上簽字并蓋章。在檔案審核過程中,省級政府人事部門負有指導、監督的責任。

  5.組織考核。在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交通部門負責對擬錄用接收人員進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近兩年來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及廉潔自律和身體健康狀況等情況。交通部門對考核對象出具鑒定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報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歸入本人檔案。對考察中存在問題的人員,由交通部門提出意見,經各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解決辦法。

  6.確定錄用接收人員名單。各省領導小組在核定的編制計劃內,確定錄用人員名單。擬錄人員因考核不合格的,應按照考試成績依次遞補。

  7.公示。確定錄用接收人員的名單應在本人現工作單位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及相關問題處理比照公務員劃轉條款中的辦法執行。

  8.辦理錄用手續。各省領導小組對上報的擬接收錄用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后,由人事部委托各省人事廳(局)負責辦理事業單位干部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審批手續,職工的劃轉接收審批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委托各省國稅局負責。審批權限不得下放給市(地)級以下部門辦理。擬錄用的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要分別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和《國家稅務局系統工人錄用審批表》一式三份。

  9.錄用情況備案。各省錄用接收工作結束后,將《錄用公務員情況匯總表》、《錄用公務員情況統計表》、《錄用公務員情況花名冊》及《錄用工人情況匯總表》、《錄用工人情況統計表》、《錄用工人情況花名冊》及有關情況說明,分別報中央編辦、人事部、交通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ㄋ模┫嚓P事項。各級人事、國稅、交通部門要及時做好接收劃轉人員的檔案和行政、工資、組織關系交接工作。在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以市(地)為單位,召開由人事、國稅、交通等部門參加的會議,當場宣布接收人員名單,經國稅、交通部門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妥善辦理交接手續。

  四、財產移交

  車購費稽征機構的財產,待有關部門審計后,按照國稅部門接收人員和交通部門安置分流人員的比例進行劃分。

  為保證車購稅征管工作正常運轉,對用于車購稅征管的電腦、服務器、設備、交通工具和辦稅辦公場所等財產,作為劃轉資產的一部分,原則上須整體移交給國稅局部門。辦稅辦公場所如果不能移交的,交通部門應保證在車購稅財產劃分以前,新的車購稅征管機構仍在原地辦公。

  車購費稽征人員劃轉到國稅部門后,有關經費也相應由財政部一并劃轉,即:在由原列交通部“用車購稅收入安排支出”科目中,劃轉列國稅總局部門預算相應科目。

  五、業務資料的移交

  各級交通部門要保證業務資料移交時安全、完整、及時。車購稅業務資料包括:已領未用和庫存的車購稅完稅證明、歷年車購稅(費)業務檔案和歷年車購稅(費)征收數據。車購稅(費)業務檔案指按交通部門《車輛購置附加費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的車輛檔案(含電子文檔)、車購稅(費)征收臺帳、車購稅(費)征管資料、車購稅(費)統計報表,以及在車購稅(費)征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數據、聲像等原始文件材料。

  (一)在省車購稅費改革領導小組的監督下,各級國稅和交通部門共同對已領未用和庫存的空白完稅證明進行實地盤點,帳實相符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票證移交手續。

  (二)交通部門及時對車輛檔案及其臺帳、車輛購置費(稅)征收臺帳和統計報表(包括電子數據及文本軟件)、完稅證明、計算機征收系統等業務檔案整理歸類,并編制《車購稅業務檔案移交清冊》,與光盤備份的《車購稅(費)征收管理系統》和車購稅征收管理數據一并移交。

  (三)國稅部門會同交通部門按《車購稅業務檔案移交清冊》對業務檔案進行審核點驗。核對過程中如發現移交的資料有遺漏的,應由交通部門負責補齊后交國稅局接收。

  (四)檔案資料核對無誤后,在省領導小組的監督下,國稅部門和交通部門共同在《車購稅業務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字確認,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相關規定正式辦理業務檔案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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