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2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7 16:32:3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依法設立了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F對上述新設立的3個公司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

  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后新設立的中國人??毓晒尽⒅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均應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的統一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員企業實行由其公司總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額匯總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各成員企業暫不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重組前的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納稅調整問題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組生效日前(含重組生效日)稅務事項涉及的納稅調整問題,均由中國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關義務。據此,同時考慮到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辦事處或其他機構不具有納稅主體地位,無法就地補繳稅款,因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3〕1068號)規定扣除的呆帳損失項目,如不符合呆帳損失認定條件,由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統一進行納稅調整,補交企業所得稅。

  北京市主管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其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筆進行審核認定,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于工資扣除問題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9號)的規定稅前扣除工資支出。為方便納稅人,公司總部及其成員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可先據實扣除;年度終了匯總后,如實際發放的工資超過工效掛鉤標準,則要進行納稅調整,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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