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6 10:59:4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111號

  黑龍江、吉林、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東北地區部分行業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扣稅范圍增值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2004〕156號)(以下簡稱《規定》)的精神,對認定擴大增值稅扣稅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做進一步確認,要將納稅人名單發放給每一申報窗口,申報窗口工作人員在受理納稅申報時,要審核其是否屬于擴大扣稅范圍的納稅人。

  二、主管稅務機關務必嚴格按照《規定》的精神,認真審核已認定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購進和使用情況。凡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在東北地區試點行業以外使用的(包括在東北地區以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其進項稅額一律不得抵扣。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逐項審核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專用發票與實物的具體情況。

 ?。ㄒ唬┳龊脤S冒l票等稅款抵扣憑證比對工作。要對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專用發票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及時關注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比對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按有關規定處理。

 ?。ǘ┱J真審核專用發票等稅款抵扣憑證與固定資產實物的一致性。對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核查納稅人固定資產賬簿,并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要核實固定資產實物與專用發票的內容是否一致,對無固定資產實物或專用發票與固定資產實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進固定資產取得普通發票,向購貨方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退回原普通發票。銷貨方在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購貨方名稱、貨物名稱必須與原普通發票相關內容一致,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必須與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一致。

  銷貨方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回并已作廢的普通發票原件,否則不得抵減已申報的銷售額。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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