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5 15:25:4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關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規定,已經國務院確認為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為了便于各級稅務機關做好此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許可的納稅人范圍界定

  《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所稱的“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和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是指經營額在一定標準以下,且無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的納稅人。為有效兼顧地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的不同情況,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提高管理效率,對納稅人經營額的具體劃分標準和有實際困難的判定,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二、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的管理

  獲得許可的納稅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自行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做到憑證粘貼有序、齊全完整,記載及時準確。有關憑證和進貨、銷貨必須逐日粘貼或登記,按月進行統計匯總。納稅人必須妥善保管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的指導,并參考納稅人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中所記載的情況,科學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收益額。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的式樣和具體管理要求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三、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的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所稱“縣以上”均包括縣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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