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確定“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確定“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精神,為簡化“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管理,經研究,現就確定“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以下簡稱“列名鋼鐵企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現已確定的列名鋼鐵企業準予經營“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業務外,審批、確定新的列名鋼鐵企業,不再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審定,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具體負責審定。其中列名鋼鐵企業跨省子公司的確定,由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商其子公司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確定的列名鋼鐵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婪ǔ闪?年以上、且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有相當生產規模的鋼鐵生產企業;
?。ǘ┢髽I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ㄈ┙陜葲]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
?。ㄋ模┨峁┯兄袊撹F工業協會出具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推薦書。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新的列名鋼鐵企業后,應報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確定為“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的列名鋼鐵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取消其列名鋼鐵企業經營“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的資格。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