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2]4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大米、小麥、玉米的商品范圍及稅則號列見下表:
稅則號列商
稅 則 號 列 | 商 品 名 稱 | 稅 則 號 列 | 商 品 名 稱 |
1001·1000 | 硬粒小麥 | 1006·1091 | 其他秈米稻谷 |
1001·9010 | 種用小麥 | 1006·1099 | 其他稻谷 |
1001·9090 | 其他小麥及混合麥 | 1006·2010 | 秈米糙米 |
1005·1000 | 種用玉米 | 1006·2090 | 其他糙米 |
1005·9000 | 其他玉米 | 1006·3010 | 秈米精米(不論是否磨光或上光) |
1104·2300 | 經其他加工的玉米 | 1006·3090 | 其他精米(不論是否磨光或上光) |
1006·1011 | 種用秈米稻谷 | 1006·4010 | 秈米碎米 |
1006·1019 | 其他種用稻谷 | 1006·4090 | 其他碎米 |
具體出口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后另行下達。
二、出口上述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在出口時免征銷項稅,應退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款=出口貨物計稅價格×13%
出口貨物計稅價格=按企業成本核算辦法計算確定的該批出口貨物購進價格
具體計稅價格由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依據企業成本核算辦法計算確定。
三、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上述貨物,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等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四、出口企業在申報辦理退稅時,須提供下列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發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出口企業的退稅申報后,應認真核實企業填報的“出口貨物計稅價格”,在核實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同時,應將退稅情況進行單項統計,按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匯總后轉送財政部。
六、本通知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