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4 12:21:50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9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代理的健康發展,總局下發了《關于開展規范稅收征管和稅務代理專項檢查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21號),開展了專項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總局要求各地應做好整改自糾,并就如何進一步做好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注冊稅務師行業既服務于納稅人又服務于國家,是具有涉稅鑒證與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行業。發展注冊稅務師行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服務于國家稅收的需要,也是社會分工科學細化的必然結果。通過對稅務代理行業的清理整頓,稅務師事務所實行了脫鉤改制,注冊稅務師行業逐步走上了市場化的發展道路。稅務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的實踐證明,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規范發展,有利于降低稅收征納成本,規范征納行為,提高納稅質量和納稅申報的準確率,有利于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同時也有利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注冊稅務師行業在依法治稅中的重大作用,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充分發揮稅務代理機構的稅企橋梁作用,提高稅務機關、納稅人雙方的工作效率。要努力克服在脫鉤中存在的“不愿脫”、“不能脫”、“不好脫”等模糊認識,克服在監管中存在的“不愿管”、“不好管”、“不用管”等糊涂思想,摒棄原屬于國稅或者地稅“改制所”的陳舊觀念;樹立脫鉤改制后所有的稅務師事務所都是社會中介機構,是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獨立運行的“社會所”的新觀念。要繼續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同時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積極推動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

 ?。ㄒ唬┮幏抖愂請谭?。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征管法規定,除稅款征收權外,稅收檢查權、強制執行權等其他稅收行政執法權都必須由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機關不得委托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對稅款征收權,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考慮到稅務師事務所既作為被管理者身份從事代理,如果又作為管理者身份從事代征,顯然有失公允,因此,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對已經委托的,應進行清理糾正。

 ?。ǘ┌l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的業務分為代理類和經濟鑒證類。在納稅人自愿委托前提下,對稅務師事務所按照總局與人事部文件規定從事十類代理業務及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經濟鑒證類業務出具的審計或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承認其經濟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對自己的執業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批和檢查工作。

  三、進一步抓好脫鉤改制工作

  (一)規范脫鉤改制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做好與稅務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對未脫鉤的,必須按照總局文件規定徹底脫鉤改制;對脫鉤改制不到位的,應當按照總局的文件要求進行整改。今后,發現有不脫鉤或者脫鉤不徹底的,將追究相關稅務機關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年審,督促各省進一步抓好稅務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凡與稅務機關沒有徹底脫鉤的改制所,一律停業整頓,徹底清產核資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規定完全由注冊稅務師發起設立,徹底斬斷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關系。

 ?。ǘ┒悇諜C關辦公場所與辦理稅務代理的場所必須分離。辦稅服務廳是稅務機關對外的窗口,為嚴肅稅務機關執法形象,除特殊規定外,稅務代理機構不得進入辦稅服務廳辦公,凡在辦稅服務廳辦公或者辦理稅務代理事項的稅務師事務所必須限期搬出或撤離。不得將稅務機關掛牌辦公的場所出租給稅務師事務所,對稅務機關辦公場所以外的閑置房產,可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租金出租給稅務師事務所。

 ?。ㄈ﹪烂C查處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行為。稅務機關和在職稅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目從中介機構取得經濟利益,不得投資入股稅務師事務所,不得租借注冊稅務師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家屬、子女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強制代理。對違反上述禁令的,將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ㄋ模┩咨铺幚硪央x職人員的黨團關系。對已把勞動人事關系辦理到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的離職人員,其黨團關系現仍在稅務機關的,應依據有關規定,按照屬地原則,交由當地黨團組織管理。

  四、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

  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注冊稅務師協會都要按照總局的要求進行分離。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作為行政監管機構,負責依法對注冊稅務師協會、注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注冊稅務師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做好行業指導和自律工作。

  五、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管

  (一)推行“公告制度”。針對各地存在名義上為建議代理,實質上是指定或強制代理的問題,為了更好的落實稅務代理的自愿原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各地稅務機關應實行“公告制度”。一是稅務機關應將稅務代理的原則、制度、規定以及代理的范圍和內容向社會公告。二是稅務機關應將當地經批準設立的所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名單、規模、業績等基本情況張榜公布,由納稅人自愿選擇。

 ?。ǘ娀O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稅務代理管理機制,規范稅務代理市場。一是市場準入制。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由注冊稅務師發起設立,涉稅鑒證業務應當由稅務師事務所承擔。二是資質等級制。不同的資質等級,承擔不同的代理業務。三是大事報告制。稅務代理機構要將注冊資金變化、經理或股東變化、機構分設等情況報告監管部門,以利于加強監管。四是執業檔案制。要將注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建立檔案,記錄注冊稅務師優良、不良、獎懲情況,以提升執業責任心。

 ?。ㄈ┮幏洞硇袨椤6悇諜C關應對稅務師事務所壓價競爭的行為加強管理,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條件。同時,加強職業培訓,提升稅務代理人員的法制觀念、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提高事務所自身的法制意識和管理水平,避免出現各類違規現象。

  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總局要求,規范稅收執法,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監管,促進稅務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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