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
國稅函[2004]8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
國稅函[2004]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了重新核定。現將核定后的最低計稅價格予以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目錄(上、中、下)(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