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適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批復
國稅函[2004]49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適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批復
國稅函[2004]49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上海振華港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外〔2002〕96號),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振華港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257號)做了批復。為便于執行,現就來函提出的對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適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時如何確定投資總額問題,明確如下:
對于依照商務部(原外經貿部)規定只設定注冊資本或總股本,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如何確定投資總額問題,經研究,同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規定的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推定企業的投資總額限額。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