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發分配[2004]2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資委監管企業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工資稅前扣除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17 13:21:1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資委監管企業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工資稅前扣除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資發分配[2004]209號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規定,國務院國資委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完成了國資委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條例,國務院國資委為有效行使出資者職責,需要加強對其監管企業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時,在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掛鉤辦法仍然是計稅工資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為協調好改革完善國有企業薪酬制度和加強計稅工資管理的關系,現就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國有企業的計稅工資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審核確定所監管企業的工效掛鉤方案,并抄送國家稅務總局。國資委監管企業要及時將經審核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對所管轄的上述企業,根據有關工效掛鉤方案,要按“兩個低于”原則認真對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進行事后監督檢查。

  三、企業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不得超過根據經審核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資總額。企業在效益工資總額范圍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效益工資中用于建立工資儲備部分只能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資改變用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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