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16 13:31:3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進一步規范涉外稅務審計,提高稅收管理效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稅務審計是通過采用現代審計技術獲取納稅人涉稅信息并進行分析審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規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稅信息、先進的審計技術和中性的審計結論,既有利于降低稅收管理風險、提高稅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負擔、密切征納雙方關系。各地應充分認識稅務審計的作用并采取措施發揮其功能。

  二、規范管理。稅務審計作為日常檢查的主要手段,經過近年來在涉外企業的推廣應用,其效能已日益顯現并被征納雙方日益接納,但也存在審計不到位和多頭下戶、重復獲取數據的現象。為此,對跨區域經營并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涉外企業,應按《辦法》規定由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稅務審計;對國、地稅共管戶也應按《辦法》規定試行聯合稅務審計。這是各地稅務機關之間以及國、地稅之間加強合作的有力措施,各地應予以高度重視并抓出成效。

  三、注重效率。《涉外稅務審計規程》中規定的工作底稿量較大,各地可以選擇性使用;在《辦法》推廣之初,各地可以選取一些規模較大的涉外企業作為實施聯合稅務審計的對象,不必追求稅務審計的企業數量,關鍵是確保質量,提高效率。

  四、加強溝通。開展聯合稅務審計時,上下級稅務機關、兄弟省市稅務機關和國稅、地稅機關之間應加強溝通和協作,確?!掇k法》落到實處;各地應于2004年5月底前將跨省市經營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涉外企業的名單及其基本情況上報總局(國際稅務司,下同);年底前將《辦法》執行情況反饋給總局,總局將組織抽查并予以通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六日
 
  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暫行辦法

  一、為進一步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稅務審計,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涉外企業稅收管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二、聯合稅務審計的類型,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ㄒ唬鐓^域經營并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涉外企業,各主管稅務機關同期開展的稅務審計(以下稱為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

  (二)對在同一地區經營的涉外企業,負責稅收征管的國稅局和地稅局聯合開展的稅務審計(以下稱為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

  三、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組織形式

  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由主管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組織實施,主要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的審計,但在實施審計時也應對本稅務機關其他主管稅種一并進行審計。

  組織實施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稅務機關沒有下達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任務通知書的,各地下級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自行安排稅務審計。組織實施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稅務機關為:

 ?。ㄒ唬缡。ê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涉外企業的稅務審計,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實施。

  (二)對跨地(市)經營的涉外企業的稅務審計,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組織實施。

 ?。ㄈ缈h(市)經營的涉外企業的稅務審計,由地(市)級稅務局組織實施。

  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時,凡遇有涉及非本稅務機關主管稅種問題的,應告知其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必要時聯合進行相關稅務審計。

  四、國地稅聯合稅務審計的組織形式

 ?。ㄒ唬ζ髽I所得稅和其主體業務適用的流轉稅均由同一稅務局主管的涉外企業,由該主管稅務局提出稅務審計計劃并告知企業其他適用稅種的主管稅務局后,組織相關主管稅務局聯合開展稅務審計。

 ?。ǘζ髽I所得稅和其主體業務適用的流轉稅由國稅局、地稅局分別主管的涉外企業,由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共同提出稅務審計計劃,聯合組織實施稅務審計。

  五、實施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的,負責組織實施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抽調各有關主管稅務機關人力,統籌安排稅務審計;二是規定聯合稅務審計時限,由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開展稅務審計。

  審計結束后,由涉外企業匯總繳納稅款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匯總編制稅務審計有關文書,送達該涉外企業,辦理稅款退補、滯納金和罰款入庫事宜。

  六、國地稅實施聯合稅務審計的,國稅局、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抽調人力,同時進入審計現場,分別負責相關事項的稅務審計。

  審計過程中,涉外企業的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應加強溝通,共同研究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凡涉及相同的涉稅指標,口徑和數據應該保持一致。

  審計結束后,涉外企業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編制稅務審計有關文書,送達企業,辦理稅款退補、滯納金和罰款入庫事宜。

  七、開展聯合稅務審計時,均應按照《涉外稅務審計規程》的要求編制稅務文書,并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凡涉及相同的稅務審計文書,應該一式多份,確保成果共享。

  八、對同一涉外企業的聯合稅務審計,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超過一次。

  九、本辦法不適用稅務機關對涉稅案件的稽查。

  十、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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