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3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373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請示》(滬稅進〔2001〕38號)收悉。關于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出口的國產貨物是否準予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總局決定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辦理退(免)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