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3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329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旅行社游客機車票復印件報銷問題的請示》(內國稅所字〔2003〕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目前,有的旅行社為方便游客、優化服務,采取了收取異地游客的旅游費用中包含為異地游客購買返程機車船票款,并為異地游客提供返程機車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包括此內容條款的,旅行社為游客購買返程機車船票的實際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鑒于旅行社為異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無法收回,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旅行社提供的為異地游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復印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需要,要求納稅人附送證明其支出實際發生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凡屬于個人(集體)旅游等消費性質的機車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為防止游客用返程機車船票在所在單位報銷,出現同一筆費用在稅前重復扣除問題,稅務機關應加強納稅檢查。發現重復報銷、虛列支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四日
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