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3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35號
吉林、江蘇、浙江、江西、山東、重慶、貴州、陜西?。ㄖ陛犑校┴斦d(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確保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地區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和江西、吉林省實行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實行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所有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稅款可退庫處理或在以后應交的營業稅中抵減。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