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43號
北京、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支持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現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提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有關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按年席位費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及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以上基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風險基金的計提、動用情況和凈資產數額。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