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轉股企業實物投資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9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轉股企業實物投資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94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債轉股企業實物資產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3〕9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債轉股企業投入到新公司的實物資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債轉股企業將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特此批復。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