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12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相應調整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5-08 13:29:5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相應調整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28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州xx有限公司融通資金案相關的四戶企業進行據以調整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3〕20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所說“合理調整”應包括:調整方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計算依據應以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可比性價格等資料為基礎;調增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應避免雙重征稅。據此,同意你局意見,對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審計該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融通資金往來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而作出的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調整,應允許其關聯企業作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征稅。但關聯企業相應調整的計算,包括稅前列支、分攤等,必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