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合并中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2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合并中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272號
深圳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事業單位改制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深財農[2003]32號)收悉?,F批復如下:
經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市人事局直屬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場兩個事業單位撤并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且合并后新設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仍為市人事局直屬事業單位。
在上述事業單位撤并過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場的房地產權屬需分別過戶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名下,所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屬于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中的相關規定,對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場的房地產權屬,不征收契稅。
抄送: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直轄市)及寧波、青島、廈門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