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64號
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64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產銷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3〕253號)收悉。批復如下:
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廢渣摻兌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