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4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銀行分行有關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津地稅外〔2001〕4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關于上述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