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2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銀行所屬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過程中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銀行在中銀香港重組上市過程中,將其所屬的新華銀行、金城銀行、鹽業銀行、國華商業銀行、中南銀行、廣東省銀行、浙江興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總行等八家銀行的香港分行及其中兩家的深圳分行,寶生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南洋商業銀行、集友銀行以及中銀信用卡有限公司的經評估后的整體凈資產,分步換取中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中銀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對上述以股權形式支付的整體資產轉讓所得不予計算確認,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香港中銀集團在重組過程中,上述中國銀行子公司發生的房地產評估增值113.58億港元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不征收入庫,作為國有資本金直接轉計中國銀行的資本公積金,并作為國有股權由中國銀行注入到中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
三、對中國銀行在此次上市過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獲得的投資收益,應繳的所得稅稅款不征收入庫,直接全額轉增中國銀行國家資本金。
四、對中國銀行在此次重組上市過程中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換取股權的行為,不予征收營業稅。
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的規定,免征中國銀行在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過程中的契稅。
六、為了避免由于企業改革而引起的重復征稅,支持國有企業重組上市,對中國銀行在香港中銀集團重組前已貼花的資金及重組過程中因資產轉移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九月九日
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