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05 13:25:3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金稅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方案,特別是當前適應“一窗式”管理的要求,總局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進行了全面修改。按照修改后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功能和操作要求,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進行了相應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


    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以下簡稱報稅子系統)和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以下簡稱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抵扣聯數據,是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以下簡稱稽核系統)發票比對的唯一數據來源。為了保證專用發票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特規定如下: 
    第一條 征收機關采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時,對使用DOS版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以下簡稱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必須要求其報送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軟盤(以下簡稱軟盤)和IC卡;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只要求其報送IC卡。
    第二條 對有主、分開票機且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征收機關必須要求其報送匯總軟盤和匯總的主開票機IC卡,或所有軟盤(軟盤數量不小于開票機數量)和匯總的主開票機IC卡;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征收機關必須要求其報送所有主、分開票機IC卡。
    第三條 征收機關通過報稅子系統,對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企業報送的軟盤數據和IC卡數據進行核對;對使用Windows版企業報送的IC卡中明細數據和匯總數據進行核對,兩者一致的,存入報稅子系統。
    第四條 征收機關對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企業報送的軟盤數據和IC卡數據,通過報稅子系統核對不一致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因企業硬盤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小于IC卡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或其它聯,下同),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
    (二)因企業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大于IC卡(不含IC卡為零的情況)的,其軟盤中所含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可經過“非常規報稅/軟盤補報”采集,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決。
    (三)因企業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IC卡中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為零的,根據系統提示,其軟盤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或要求企業持專用發票存根聯到征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
    (四)征收機關因企業軟盤質量問題致使無法采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的,必須要求企業重新報送軟盤。
    第五條 征收機關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因更換金稅卡或硬盤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因企業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企業實際開具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大于IC卡的,應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如掃描補錄有困難的,可以通過企業開票子系統傳出報稅軟盤,并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軟盤補報”采集。
    (二)因企業硬盤、金稅卡同時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并經過報稅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稅/存根聯補錄補報”采集。
    第六條 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征收機關必須運用報稅子系統查詢未申報企業,并要求其限期報稅,以便采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
    在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入稽核系統前,對逾期來報稅的企業,可經過報稅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稅/逾期報稅”采集。
    第七條 征收機關對上月漏采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必須經過“非常規報稅/逾期報稅”采集。
    第八條 對注銷或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必須經過“非常規報稅/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報稅”采集。
    第九條 征收機關應及時從地市級稅務機關服務器下載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并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于每月13日前(遇節假日、公休日按規定順延,下同)將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核對無誤后報告區縣級稅務機關。
    第十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接到所屬征收機關核對無誤的報告后,于每月14日前從地市級稅務機關服務器下載全部征收機關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并傳入本級稽核系統。
    第十一條 征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專用發票抵扣聯軟盤數據進行識偽認證,認證相符(包括計算機自動認證相符和人工校正認證相符)的,讀入認證子系統。
    征收機關必須每日查詢地市級稅務機關服務器中的網上認證數據,并于每月1日打印網上認證數據的相關報表。
    第十二條 征收機關應要求利用軟盤認證的企業,認證時必須同時攜帶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第十三條 征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專用發票抵扣聯軟盤數據進行識偽認證時,對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對網上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企業于2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再次認證,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征收機關應將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移送稽查局查處。
    第十四條 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報送征收機關時已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征收機關可對企業所取得相應的發票聯進行認證(采集)。
    第十五條 征收機關應及時從地市級稅務機關服務器下載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并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采集情況統計表》;于每月13日前將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采集情況表》數據核對無誤后報告區縣級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區縣級稅務機關接到所屬征收機關核對無誤報告后,于每月14日從地市級稅務機關服務器下載全部征收機關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并傳入本級稽核系統。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國稅發〔2000〕207號)同時廢止。
    附:


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相關概念說明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是指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運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電子信息。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是指購貨方取得的由銷貨方運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
    三、認證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后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比對完全相符,且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一致。
    四、認證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后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不符,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識別號不一致。
    五、密文有誤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識別或錄入正確無誤,但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無法解密。
    六、無法認證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由于污損、褶皺、揉搓等原因無法辨認,導致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不能產生認證結果。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為零是指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因操作有誤或計算機與金稅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抄稅時,稅控IC卡中“本期發票開具數”、“金額”、“稅額”為零,但“本期期初發票庫存”、“本期發票購進”、“期末發票庫存”完整的一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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