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05 13:25:1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34號

 
  上海、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rdquo;)的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理事會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鹳I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會定期向財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返還印花稅的申請,即按照中央與地方印花稅分享比例,屬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具體退稅程序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社?;鸪钟械淖C券,在社?;鹱C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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