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3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國產重型燃氣輪機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即,生產企業在銷售上述3個型號重型燃氣輪機時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為生產該重型燃氣輪機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對國內企業生產重型燃氣輪機所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進口原材料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免征關稅文件另行下達。如“十五”期間國家稅收制度沒有重大調整,則上述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至2007年底。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