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8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9 13:49:0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先后發布后,一些地區反映有些政策存在執行口徑不統一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第二款“新辦軟件生產企業”,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軟件生產企業,不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經過認定屬于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二、軟件生產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經營后第一個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依照稅收有關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虧損后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為獲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軟件生產企業,其減免稅年度應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期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四、對經認定屬于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稅率減半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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