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0號)精神,加快推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快推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是當前黨中央、國務院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部署。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切實提高認識,要把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作為稅務部門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把貫徹落實好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當前稅收工作的重點工作來抓。各級稅務機關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認真布置,全面和穩步地推進有關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嚴格執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強化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的考核。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要把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稅收征收任務為由對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打折扣。對因按政策減免而影響的稅收收入,可以相應抵減基層部門稅收收入的任務指標。抵減收入任務指標的具體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收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2號)執行。
三、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的規范管理。《再就業優惠證》是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條件,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配合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規范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在為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前,要認真核對《再就業優惠證》,對發現持有假證或一證重用等問題的,應及時通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時應與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再就業優惠證》的聯合年審制度,嚴格《再就業優惠證》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問效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建立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臺賬,強化減免稅管理,按季上報各項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減免稅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的人數等情況。各地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再就業減免政策實施效果及統計表格(詳見附表)上報總局(統計軟件及表格在總局ftp服務器下“/local/政策法規司”下載,統計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傳至總局ftp服務器下“/centre/法規司”)。
五、加強對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省一級稅務機關要在7月底前對本地區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告總局。總局將在第三季度適時進行抽查。
對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各地應及時向總局報告(聯系單位:政策法規司;電話:63417692;傳真:63417971)。
附件:1.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統計表格式樣
2.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有關情況統計表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1: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統計表式樣
附件2:
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有關情況統計表式樣
表號:法規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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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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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機關: |
計算單位:個、人、萬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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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類別\項目 | 戶數(個) | 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數(人) | 減免稅額(萬元) | 免登記證工本費(元) |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營業稅 | 企業所得稅 |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個人所得稅 | 小計 | 全年預計數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本季度數 | 累計數 | |||||||||||
數序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1 |
新辦企業 |
服務型 |
30%以上 | |||||||||||||||||
2 | 30%以下 | |||||||||||||||||||
3 | 小計 | |||||||||||||||||||
4 |
商貿(純零售) |
30%以上 | ||||||||||||||||||
5 | 30%以下 | |||||||||||||||||||
6 | 小計 | |||||||||||||||||||
7 | 合計 | |||||||||||||||||||
8 | 現有企業 | 服務型30%以上 | ||||||||||||||||||
9 | 商貿(純零售)30%以上 | |||||||||||||||||||
10 | 合計 | |||||||||||||||||||
11 | 商業零售企業兼營批發 | |||||||||||||||||||
12 | 主輔分離經濟實體 | |||||||||||||||||||
13 | 個體經濟 | 營業稅納稅人 | ||||||||||||||||||
14 | 增值稅納稅人 | |||||||||||||||||||
15 | 合計 | |||||||||||||||||||
16 | 總計 | |||||||||||||||||||
局長: |
處(科)長: |
復核: |
制表: |
制表日期: | ||||||||||||||||
注:1.表中“本季度數”為該季度政策落實數;“累計數”為政策執行之日至該季度末的累計數。 2.主輔分離項目中的“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數”為經濟實體實際“安置富余人員數”。 3.國稅局、地稅局按各自征管范圍內的企業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數分別統計上報,國稅局、地稅局共管戶的統計數字由國稅局統計上報。 |
制表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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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機關: |
填表日期: | |||||
序號 | 類別 | 起征點提高前的實際戶數(個) | 起征點提高后的實際戶數(個) | 起征點提高后預計全年減少的戶數(個) | 上半年實際減少收入(萬元) | 起征點提高后預計全年減少的收入(萬元) |
順序號 | 1 | 2 | 3 | 4 | 5 | |
1 | 增值稅納稅人 | |||||
2 | 營業稅納稅人 | |||||
3 | 合計 | |||||
注:此表只填報一次,請于2003年7月15日前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