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6 08:02:1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稅發[200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已經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第四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1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履行國務院賦予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職責,使總局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03〕11號),結合總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總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治稅,推行政務公開,加強行政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機關。
    三、總局領導成員(以下簡稱總局領導)要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政令暢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深入實際,勤奮工作;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總局機關各司級單位(包括直屬事業單位、社團,以下簡稱局內各單位)要堅持依法治稅,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精簡會議、公文,減少檢查、評比,健全工作制度,簡化辦事程序。要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政務公開,加強督促檢查,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切實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總局領導職責
    五、總局領導由下列成員組成: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總經濟師和總會計師(以下簡稱總師)。
    六、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的工作。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師協助局長工作。
    七、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偩止ぷ髦械闹卮髥栴},必須經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師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總局進行外事活動。
    九、局長出國訪問或國內出差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局長代行局長職務。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師出國訪問或國內出差期間,其分管的工作應當委托其他總局領導代管。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程序
    十、總局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一、總局負責擬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上報國務院的稅收政策建議,總局年度會議、出書、外事、培訓計劃,總局機關及系統年度預算方案,較大數額的追加預算或重大工程項目等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十二、以總局名義上報國務院討論的立法建議、重要稅收政策建議、重大工程或采購項目等,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廣泛征求基層稅務部門意見;需要論證的,應經專家、有關中介機構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門的,要充分協商或征求意見;涉及納稅人權益的,應依法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總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直接聽取其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基層稅務部門、納稅人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四、大力推進依法治稅,落實依法行政。局內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規定行使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總局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或修改稅收法律、法規的政策建議,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十六、稅務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稅務部門規章要及時報國務院備案,接受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
    十七、嚴格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和稅收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稅收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稅收執法體制,科學配置稅收執法機關的職責,加強稅收執法協調。

             第五章    工作計劃、總結及報告制度
    十八、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總局要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并加強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十九、局內各單位和各?。▍^、市)稅務局應在年中向總局報送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年終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二十、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值班和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的要求,加強機關值班工作,嚴格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偩謶O立值班室,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及時向上級報告緊急重大情況和處置突發事件,確保上傳下達,政情暢通。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一、總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二、總局要自覺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積極接受司法監督;要主動接受紀委、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十三、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處罰等重點環節,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稅務系統內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管理權的監督要突出對人、財、物的管理等重點環節。
    二十四、總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健全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總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二十五、總局要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實行政務公開。要加強總局網站建設,及時發布稅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應在全國基層稅務機關推行“文明辦稅八公開”,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六、總局會議分為局內會議和全國性工作會議兩類。 
    局內會議包括: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領導專題會議。
    全國性工作會議包括:以總局或各司局名義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全國稅務局長會議、全國稅務系統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性專業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
    總局對全國性工作會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和會議許可證制度。
    二十七、局務會議由總局領導和局內各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審議稅務規章草案;研究部署總局重要工作,協調局內各單位工作等。
    局長辦公會議由總局領導和局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討論總局擬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度以及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地區請示總局的重要事項;分析稅收工作形勢,通報情況,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領導專題會議由總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總局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
    局內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 
    二十八、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向下級稅務機關通報或公開報道的,由辦公廳根據會議紀要擬定《情況通報》稿或新聞稿,報局長或辦公廳主任審定后發布。
    辦公廳要及時將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列入督查督辦范圍,并加強督促檢查工作。 
    二十九、全國性專業會議由局內各單位向辦公廳提出年度會議計劃,經綜合平衡提出建議后,報局長辦公會議批準下達。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會議計劃,辦公廳辦理會議許可證。
    中國稅務報社、中國稅務雜志社、中國稅務出版社及總局所屬社團召開的經費自理的工作會議,不實行會議許可證制度,但應當向辦公廳備案。
    嚴禁未經批準召開各類計劃外全國性專業會議。確因工作需要召開的計劃外會議,會議規模在50人以下的,申請單位應向分管總局領導寫出詳細理由,經常務副局長批準后,由辦公廳辦理會議許可證;會議規模50人以上的,應經局長批準。
    三十、全國性專業會議一般邀請各省(區、市)稅務局有關處長參加;需要邀請各?。▍^、市)稅務局主管局領導參加的,須報總局局長批準。

                第八章    公文審批管理制度
    三十一、局內各單位處理公文應按國務院和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
    三十二、總局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廳審核后按照總局領導分工呈批。
    總局發布的命令(令)、重大決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長簽發。
    以總局名義報送上級的請示、報告和意見等公文,總局與各部委聯合上報的會簽文,經分管的副局長、總師審批后,由局長簽發。 
    以總局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總局領導分工簽發;其中,涉及重要稅收政策或重大問題的公文,經分管總局領導批示后報常務副局長或局長簽發。
    三十三、涉及兩個以上總局領導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應當由主辦單位的分管總局領導批示后,核請公文所涉內容的總局領導同意后再發,或者核請局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三十四、以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公文,一般由辦公廳領導簽發。如辦公廳對外代表總局答復意見或者重要的公文,經辦公廳領導審核后報分管總局領導簽發。
    三十五、辦理公文時,凡內容涉及局內其他單位業務的,應當送有關單位會簽或征求意見。
    涉及稅收政策法規、征管制度以及制發上述內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送政策法規司會簽。
    涉及調整各稅種征管業務流程的,應由征收管理司提出或會簽該司;其中涉及征管計算機軟件調整或修改的,要會簽信息中心,以實現征管業務文件和征管軟件業務流程調整同步進行。
    會簽文件應在公文辦理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應經但未經局內有關單位會簽,辦公廳不予核稿,總局領導不予簽發。
    三十六、局內各單位間辦文、辦事如有意見分歧,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總局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 
    三十七、總局同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或者會簽發文,如有不同意見,應由主辦單位先與局外有關部門協商,并向分管總局領導報告。
    三十八、總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中國稅務報等途徑及時對外公布。
    三十九、加強對公文的督查督辦,各承辦單位應按要求認真辦理督辦事項。經總局領導批示或者辦公廳交由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督查部門要負責督查催辦。重要公文應重點督辦,一般公文應定期督辦,緊急公文應跟蹤督辦。
    四十、加快推進公文處理信息化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以總局或辦公廳名義對稅務系統內部發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務性公文,一律利用網絡傳輸,不另行下發紙質文件。其他文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應逐步通過網絡下發。
    四十一、總局印章由辦公廳保管。使用總局印章,必須由總局領導或者由總局領導授權辦公廳負責人簽字。
    四十二、公文處理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交本部門文秘人員按要求整理、歸檔。
    四十三、總局工作人員在處理公文等各項公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總局有關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保守國家秘密。

                 第九章    內外事和出差活動
    四十四、總局領導參加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出席重大社會活動等,由辦公廳提出建議,報局長批準后執行。
    四十五、總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各?。▍^、市)稅務局召開的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也不以總局名義參加社會上類似活動的署名、祝賀。確有需要的,要從嚴掌握,由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總局領導批準。
    元旦、春節期間局內各單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訪和拜年活動。
    四十六、總局領導不為各地方單位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總局領導題詞、題名和簽發賀信、賀電的,需提前與辦公廳聯系,但題詞、賀信和賀電一般不得公開發表。
    四十七、總局正、副局長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實際需要安排??偩滞馐虏块T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訪審批手續。
    四十八、總局領導會見來訪人士等外事活動由總局外事部門提出建議,報總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總局領導參加與外國政府正式簽署稅收協定等重大外事活動,按規定程序商請有關部門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四十九、局長出訪、離京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
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師離京出訪、出差或休假等,應當經局長批準。
    五十、局內各單位司局級干部離京出差或休假,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批準手續,填寫《司局級領導干部出差(休假)審批表》,報分管總局領導批準。其中,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或者休假,要經局長批準。
    五十一、局內各單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由各單位負責人按規定審批。要嚴格執行總局機關出差財務報銷的規定。
    五十二、總局機關工作人員出訪、出差歸來,應及時提交出訪報告、出差調研報告等文字材料,對一些質量較高的文字材料,應在一定范圍內傳閱、交流。
    五十三、各?。▍^、市)稅務局領導來總局請示、匯報工作等,應事先與總局辦公廳取得聯系,由辦公廳請示總局領導后統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務的,由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按規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總局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內外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偩謾C關要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的活動,切實提高人員素質。
    五十五、總局領導同志和機關工作人員到下級稅務機關指導檢查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應深入基層,謙虛謹慎。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下級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不要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住宿應安排在內部招待所、培訓中心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接待賓館;吃工作餐,不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六、總局司局以上干部應帶頭嚴格執行總局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總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總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總局或以司局名義發表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以職務名義發表涉及未經總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分管總局領導批準;個人以非職務(單位)名義撰寫文章,文責自負,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稅收政策和重大問題事項。
    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參加學術會議、外出講課;在經領導同意參加的學術會議、講課中,也不得擅自發表內部工作動態和政策動向。
    五十七、總局領導要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和稅務系統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五十八、總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有關工作人員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克服文件多、會議多、辦班多、檢查多、評比多、出書多的“六多”現象,嚴肅有關工作紀律,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負擔。
    (一)總局內設機構中除辦公廳和法律規定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外,其他單位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使用電話或發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要精簡各類信息簡報。除《稅務紀檢監察簡報》外,各種向稅務系統發送的信息簡報統一由辦公廳編發,局內各單位的《情況反映》不得下發。
    (二)局內各單位組織的各類培訓應堅持計劃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由教育中心歸口管理。
各單位要按年度培訓計劃,經分管總局領導批準后組織培訓活動。如因工作需要舉辦計劃外培訓的,需經分管總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批準。
堅決杜絕各類經營性收費辦班。局內各單位組織的培訓除按出差標準收取規定的食宿費用外,一律不許再以任何名義收費。原則上取消各司局對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舉辦的收費培訓班;嚴禁咨詢公司等企業和社團以總局或有關司局名義舉辦收費性、盈利性的培訓班。
    (三)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培訓)經費,禁止以各種名目轉嫁、攤派會議(培訓)或其他費用;不得發放會議(培訓)紀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辦廳字〔1998〕23號)中明確的12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得在會議(培訓)期間或前后組織公款旅游等活動。
    (四)除依法必須進行的檢查外,局內各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針對基層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檢查。各司局必須于每年初上報當年計劃組織的專項檢查的種類、次數,經稽查局匯總、協調并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統一發文實施,以切實減少檢查次數,消除重復檢查。
    (五)總局在全國稅務系統開展的各種評比表彰項目,除保留上級機關要求開展的以及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進行的項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將評比改為檢查考核,以適當形式公布考核結果,但不評名次,不授予先進、優秀等稱號,不進行精神和物質等獎勵。
    (六)凡以總局或總局有關單位名義出書的,實行計劃管理和批準制度。擬出書單位要及時提出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
    使用總局經費出書,由總局免費向稅務機關發送,不得有償征訂;不使用總局經費但以總局或有關司局名義出書,由出版社統一發行,下級稅務機關或納稅人自愿征訂,不得強行攤派;禁止局內各單位以發文、打電話等方式向下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強行推銷書刊。
    六十、未經批準擅自以總局或司局名義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組織檢查評比、出版圖書的,一經發現,要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責任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六十一、加強稅收新聞宣傳,嚴格宣傳紀律。總局新聞宣傳工作歸口辦公廳統一管理,新聞發言人由辦公廳主任擔任。
    總局的對外宣傳報道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偩诸I導出席局內外會議、活動,到基層調研、考察的宣傳報道,以總局領導名義公開發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總局領導重要活動、講話的稿件,涉及重要稅收政策發布、調整,全國稅收收入情況以及涉稅大要案等宣傳稿件,應由辦公廳審核報總局領導批準后,送有關新聞媒體刊發,各單位不得擅自發布。
    未經辦公廳審核并報總局領導同意,任何單位不得以總局名義自行或與其他單位、個人聯合制作、出版、發行稅收宣傳品,不得向稅務系統和社會推薦各類稅收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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