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執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