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0號
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證券期貨領域有關行政和解金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鸸荆┐諅涓兜男姓徒饨鸩粚儆谕侗;鸸镜氖杖?,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投?;鸸救〉眯姓徒饨饡r應使用財政票據。
三、對企業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穑瑧嬋肫髽I當期收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穑瑫好庹魇諅€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8日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