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表于 : 2019-12-24 10:57:4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現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托保險企業代征。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二、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三、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五、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六、本公告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七、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信用卡、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執行本公告第二條有關展業成本的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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