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1號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中印尼雙方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議定書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