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旅游觀光纜車索道服務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生產性企業的通知
國稅發[2003]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旅游觀光纜車索道服務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生產性企業的通知
國稅發[200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將投資從事旅游觀光纜車、索道服務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為正確執行稅法,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對生產性企業范圍的規定,投資從事旅游觀光纜車、索道服務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以前已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并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待遇的,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追補已相應減免的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