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茴油、毛椰子油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4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茴油、毛椰子油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42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茴油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3〕62號)和《關于毛椰子油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3〕7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茴油是八角樹枝葉、果實簡單加工后的農業產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經初加工而成的農業產品,二者均屬于農業初級產品,可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