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3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388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的污水處理項目能否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2〕213號)收悉。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并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