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17號 關于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12-02 09:22:1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解決因石腦油、燃料油征收消費稅形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問題,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外購(含進口,下同)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稱2類油品),且使用2類油品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的50%(含)以上的企業,其外購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

  予以退還的增值稅額=已繳納消費稅的2類油品數量×2類油品消費稅單位稅額×17%

  二、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不超過其購進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的規模下,申請一次性退還。

  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根據國家對2類油品開征消費稅以來企業購進的已繳納消費稅的2類油品數量和消費稅單位稅額計算。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金額計算。

  三、退還增值稅的申請和審批

  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企業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下列資料:購進合同、進口協議、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購的2類油品已繳納消費稅的證明材料等購進2類油品相關的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應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和申請退還的增值稅額的正確與否,審核無誤后,由縣(區、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四、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六、各地財政、稅務機關應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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