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 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發表于 : 2019-11-29 08:39:1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



  現將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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