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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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冀國稅函〔2001〕325號)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件)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舊機動車,不屬于78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