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1 14:16:4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從2001年7月1日起,國家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逐步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實行凈價交易后,國債的結算價格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債價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另一部分是應計國債利息(可真實反映投資者的國債利息收入)。為促進國債全價交易向凈價交易的轉變,有利于國債二級市場的發展,現就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凈價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單。

  二、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仍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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