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發表于 : 2019-11-04 16:22:0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為加強管理,現將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ㄒ唬┦芡蟹讲幌蛭蟹筋A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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