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涉稅案件在刑事審判期間是否應當中止稅務行政復議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涉稅案件在刑事審判期間是否應當中止稅務行政復議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30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刑事審判期間是否應當中止行政復議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2001〕1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在刑事審判期間是否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問題,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因此,除依法定條件外,在刑事審判期間,不應中止行政復議。
二、為了處理好此類案件,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與協調。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