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4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未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1〕513號)收悉。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定其是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有關規定,不適用于外資金融機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