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65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0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