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發[2010]347號 關于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擴大試點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9-26 14:17:20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擴大試點的通知

  署加發[2010]347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和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和區域經濟的發展,根據全國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試點情況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經研究,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決定啟動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的審批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調研,并經有關直屬海關和當地主管國稅部門復核,批準符合《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即予退稅暫行管理辦法》(詳見署加發[2005]39號附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出口監管倉庫(具體名單詳見附件),從本文印發之日起享受入倉退稅政策。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辦理入倉退稅手續,由當地主管海關和國稅部門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二、本次未符合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暫時不實行入倉退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三、有關主管海關和國稅部門對原已實行入倉退稅政策和本次納入擴大實行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出口監管倉庫,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入倉退稅條件,共同進行年度核查,達不到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不得繼續實行入倉退稅政策。

  四、有關海關和國稅部門在擴大實行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過程中要加強聯系配合,認真做好執行此項政策的常態管理工作,并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管理。有關情況和問題、建議要及時上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已具備入倉退稅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名單

 

 直屬海關

倉庫名稱

 審批時間

 離境率

 其它條件

 天津海關

 天津泉興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

 2008年4月

100.00%

符合

 上海海關

上海五角世貿商城出口監管倉庫

 2008年3月

100.00%

符合

 上海海關

 虹橋空港出口監管倉庫

 2008年4月

100.00%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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