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96號
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考慮到電信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現將電信企業應收賬款認定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