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201號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9-24 15:30:0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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