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48號 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9-17 14:58:3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

  二、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2.綜合利用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

  3.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的書面申明。

  2.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

  四、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書面申明內容)和退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有虛報資料、騙取退稅等行為的,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

  “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谷、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殘留的莖稈。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沙柳箱紙板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840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號

    產品名稱

    1

    木(竹)、秸稈纖維板

    2

    木(竹)、秸稈、蔗渣刨花板

    3

    細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膠

    6

    水解酒精、炭棒

    7

    沙柳箱紙板

    8

    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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