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54號 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9-17 14:52:5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9]154號

  為擴大內需,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

  二、國產客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三、國產越野汽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四、國產專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五、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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