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0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9 13:55:5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065號

  北京、湖北、甘肅、江蘇?。ㄖ陛犑校﹪叶悇站郑?br />
  現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進行資產置換、改組交易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投公司將持有的三家電力公司的全部權益性資產7.88億元(包括甘肅小三峽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50%的股權,甘肅靖遠第二發電有限公司50%的股權和徐州華潤電力有限公司30%的股權)與湖北興化的全部石化資產7.79億元進行置換,然后再以換得的石化資產與中石化持有的湖北興化的近58%的股權進行置換。從交易實質分析,該項業務活動類似于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改組,且交易中涉及的貨幣性資產補價金額較小。為保證企業有正常經營需要的投資改組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對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改組活動采取不同政策而導致不公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同意對上述改組比照整體資產置換交易處理,即改組涉及的當事各方之間的資產置換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

  二、為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湖北興化取得的國投公司持有的上述三家電力企業的股權的計稅成本,必須以原持有全部石化資產在改組交易評估基準日前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國投公司取得的中石化持有的湖北興化的股票的投資計稅成本,必須以原持有上述三家電力企業的股權的投資成本為基礎確定,中石化取得的湖北興化的全部石化資產的計稅成本,必須以原持有的湖北興化的股票的投資成本為基礎確定。交易中涉及補價的,有關資產的成本確定要按規定考慮補價因素。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有關股權(股票)和經營資產已按評估價調整有關資產成本的,應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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