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639號 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9-16 17:10:3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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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杉{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ㄋ模┒惙ㄒ幎ǖ馁M用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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