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國稅函〔2009〕603號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國稅函〔2009〕60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9〕124號)收悉。經商財政部,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